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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征意见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针对排放权交易试点会计处理征求意见,反馈意见20161118日截止。

  公告称,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近期草拟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北京、重庆、广东、湖北、上海、深圳、天津等七个试点地区的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点排放企业和参与碳排放权买卖交易的其他一般企业。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从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对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置了会计科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碳排放权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分别核算重点排放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并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类型,设置配额经核证后的减排量(CCER)”两个明细科目。
  二是根据重点排放企业不同的日常业务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重点排放企业取得配额后先在市场进行出售;重点排放企业按照规定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节约的配额对外出售;企业从市场中购入的碳排放权用于投资。

  其中,征求意见稿建议重点排放企业对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主要原因如下:
  (1)目前,国际上也没有统一处理办法,实际中存在的几种处理方法均有一定的会计理论支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为此,采用了简化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中暂时规定重点排放企业对免费配额不做账务处理。

  (2)从碳排放权的经济实质看,政府在整个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政策制定和监管。政府本身并没有向企业直接转移经济资源,只是创造了市场化的方式引导企业交易其减排成果并使企业从中获利,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碳排放配额设计的目的是政府对超额排放部分的惩罚,而并非对所有碳排放的一种补助。

  (3)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资产确认,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当企业在限额内进行排放时,政府并不会对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企业以其自有资源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通常情况下,只要在限额内进行排放,企业并不需要获取任何权利(虽然名义上获取了碳排放权),也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当企业超额排放时,企业需要以有偿购买配额形式的支付超额排放的成本,实质上是支付了因超额排放的一项罚款,因此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无偿取得的配额时,企业才存在一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

  (4)将免费发放的配额同时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和负债。企业因节能减排导致配额结余而用于出售,其经济实质是政府通过市场机制对企业节能减排支出的一种补偿。企业真正获得补偿的时点是实现减排成效并转让配额时,而不是无偿取得配额时,也不是使用配额抵销实际排放量后有剩余时。因此,如果将免费发放的配额同时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和负债。

  三是明确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和披露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单独设置碳排放权项目,应付账款项目和预收账款项目之间单独设置应付碳排放权项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披露与碳排放相关的信息、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获取渠道及其财务影响。

  征求意见主要问题
  征求意见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1.您是否支持重点排放企业从主管部门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不支持,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如何确认碳排放权资产?
  2.您是否支持重点排放企业仅在履约前出售碳排放权配额、或者超过碳排放权配额情况下确认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如果不支持,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如何确认相关负债?
  3.您是否支持重点排放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已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相关负债?如果不支持,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如何进行后续计量?
  4.您是否支持碳排放权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列示方法和所需披露的信息?您是否有补充?
  5.您认为需要指出的其他问题。
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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