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健康运作的关键保障因素在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遇到的风险不仅包括政策、管理、金融和媒体风险,这些风险又并列交叉集合,可相互引发相互放大,甚至会导致碳市场机制失灵,政策工具作用失效。
早在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就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6年,“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出“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自2013年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相继启动以来,碳市场建设加速推进。在全国统一碳市场即将启动之际,碳交易面临哪些风险?又应如何构建碳交易市场?
防止鞭打快牛:配额是关键
“配额总量的确定和配额的分配,是决定碳市场能否顺利启动,碳交易价格能否合理形成的关键因素。”中国社科院融资租赁研究基地副理事长周茂清在8月2日召开的低碳减排专业论坛上强调。
周茂清指出,全国统一碳市场将启动,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定价问题。资产的定价取决于供求关系,但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很大程度上却带有主观性,因为其取决于配额如何确定。配额过多,各减排单位卖不掉,价格就会暴跌,市场会崩盘;配额过少,有价无市,市场也不成立。所以配额总量确定应根据各减排单位历年的排放量,同时考虑其它经济增长所需要增量,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差异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额。
“配额分配不仅要考虑差异,还要防止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现象。”周茂清强调,不能因为一些单位减排工作做得好,指标就少,一些单位减排技术比较落后,指标就高。
目前七省市的试点工作推进顺利,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市场的价格并不统一。但全国统一碳市场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必须实现同时同价,即需要确定统一的碳交易价格。如果价格不统一,将会成为未来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大障碍,严重阻碍碳市场发展。周茂清表示,统一价格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的长短涉及很多技术细节问题,但最终必将由分散的定价走向集中的定价,形成统一的碳市场交易价格。
那么,随着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立,价格统一是否意味着各地碳交易的价格就完全一样?周茂清表示,肯定会有差异和波动,这就需要研究相关金融产品或交易方式。比如开发远期交易,可以分散风险,熨平价格波动,另外还有套利工具。有了套利工具,投资者就可以在各地市场之间进行套利交易,最终消除或者缩小交易价格,这是成熟市场具备的基本条件。此外,投资者投资碳排放权是为了未来从减排单位获得收益,但是在获得这种收益之前缺乏流动性,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将碳排放权做成证券化产品,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
防控难度大:多重风险相互引发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姜春力表示,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目前从政策法律制度方面而言,准入机制、惩罚机制以及标准设定还有待完善;为提高企业和金融业的参与度,需建立一整套碳交易市场的风险管控体系。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总裁刘汉武认为,碳市场必须有法律支撑,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他指出,在这方面试点取得的成绩有限,建立的法规多是地方性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有限,因此缺乏参考依据。“去年碳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是否要干预,用何手段干预?市场本身的风险如何规避?这给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了很大挑战,需要提供其合理碳价,指导企业减排,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碳市场管理部主任张昕看来,碳市场健康运作的关键保障因素在于监管部门。因为碳市场由政府主导,法律基础和政策制定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构建。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也面临多种风险,这些风险正是由碳市场特点决定的。
由于碳市场建立涉及多部门、多政策,这样就形成了多头管理模式,这本身是一种风险。比如目前既有碳交易,也有节能量交易,还涉及用能权交易、绿政交易等,各种交易设置初衷不同,配套政策也不同,政策是否有效就被画上问号。同时,碳市场在整体制度设定过程中,运行环节很多,每个环节技术要求也非常高,制度完善和技术提高的过程潜在各种风险。
其次,碳市场参与者众多,如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金融机构、个人等,参与者千差万别,每个主体承担的角色和作用都不一样,再加上各种金融方式的不断创新,众多复杂产品的管理、运营,都面临谁来管、怎么管、管理成效如何等问题。此外,还存在媒体风险。由于对政策解读不同,信息公开程度不同,以及交流通畅水平不同,也造成很多媒体或公众对碳市场认知误解或者对某些信息过度放大。
张昕强调,监管部门遇到的风险不仅包括政策、管理、金融和媒体风险,这些风险又并列交叉集合,可相互引发相互放大,甚至会导致碳市场机制失灵,政策工具作用失效。因此,各个部门的协调独立,或许是将来是碳市场面临的最严峻风险。
此外,由于碳市场需要综合金融、运营、效率、销售以及参与电力市场改革等多方面内容,因此,国电集团安全生产部处长关维竹建议还应关注燃煤电厂参与碳交易后对生产成本运营的影响,以及电力企业真正进入碳交易碳市场以后碳排放管理能力的建设。
构建防范体系:注重立法和监管
如何规避碳交易市场面临的风险?
张昕认为,首先应建立有效、长效的协调机制。让各方面政策、各部门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真正落实。
同时,要构建长效的咨询工作机制。由于碳市场是一个新型市场,还需要仔细研究,通过实证来不断完善其理论框架。这个过程必然会遇到很多政策、技术、金融、市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强大、覆盖面完善,包括法律、金融、市场管理、政策管理的技术支撑团队或专家团队,进而需要构建长效的咨询工作机制,这个工作机制必须及时,并具备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
同时,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仅是对政策的公开,同时也包括对市场经验、交易管理的公开。例如,CCER有相当的交易量是线下交易,无论是交易量、交易价格,在某种程度都不能知道确切信息,这为确定碳交易活动的市场预期、进行风险判断,带来一定困难,同时也对市场监管造成障碍。
“在这样的过程中,立法非常重要,除了具备公平制度,还必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即使执法力度有一定欠缺,也可以通过多种管控限制和约束不规范行为。”张昕表示,只有实事求是,才能真正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全国碳市场,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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