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就对《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重点工作任务涉及八大项24个小项,主要涉及严控新建自备电厂、清理违规自备电厂、限期完成环保及能耗改造、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
《方案》重点摘录如下:
1. 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除国家特殊规定,原则上不在新建、扩建燃煤自备电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自该方案发布之日起,新建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规划的燃煤自备电厂,将从严从重问责,对该省市所有发电类项目一律停批!
【注意,是所有发电类项目,包括风、火、水、光…】
2.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燃煤自备电厂
全面梳理燃煤自备电厂的违规准备、批建不符等各类问题,4月20号前上报发改委、工信部、能源局。对于违规在建的燃煤燃煤自备电厂,一律停建!中发9号文之后,未经批准或未未列入规划的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一律停建、停运!
【提示,中发9号文的出台时间是2015年3月15日】
禁止以各种名义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引导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
3. 限期整改未公平承担社会责任问题
自备电厂自2016年起欠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的,2018年底前缴清。2016年前欠缴的,于3年内缴清。
4. 严格执行政策 性交叉补贴政策
对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征收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时作为准许收入来源项予以抵减,征收不到位的不得抵减。(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由电网企业负责落实)。
5. 严格依规限期完成环保改造
燃煤自备电厂执行国家、地方对公用燃煤电厂的最新标准,按期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供电煤耗、水耗高于本省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0.5千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按期实施节能节水改造。
6. 承担电网安全调峰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扩大情节能 源消纳,鼓励风电、光伏、水电和高效大机组,采用市场化手段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
7. 坚决淘汰燃煤自备电厂落后产能
依法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自备机组!!!
8. 规范管理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
拥有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方案最后提到,治理自备电厂是落实十九大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相关工作要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要求各省成立小组,制定本地自备电厂专项治理方案,4月20日前上报发改委、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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