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监管等体系,发挥绿色标识促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实现的作用。推动现有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认证逐步向绿色产品认证过渡,建立健全绿色标识产品清单制度。结合绿色电力证书资源认购,建立绿色能源制造认证机制。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现优质优价。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制度,建立健全获得相关认证产品的绿色通道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参与)
综合考虑市场竞争、成本效益、质量安全、区域发展等因素, 合理确定符合绿色采购要求的需求标准和采购方式。推广和实施绿色采购,完善绿色采购清单发布机制,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产品进入市场创造条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绿色采购供给, 形成改善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的合力。(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能源局、扶贫办参与)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根据条件成熟程度,适时扩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试点范围。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生态保护地区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体系,支持生态保护项目发展。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生态保护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 PPP 模式规范操作的绿色产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
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探索绿色保险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途径。(人民银行牵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参与)
(九)建立绿色利益分享机制
鼓励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探索建立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提供优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水资源予以补偿的机制。积极推进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参与)
三、配套措施
健全激励机制,完善调查监测体系,强化技术支撑,为推进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十)健全激励机制
发挥政府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中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参与)
(十一)加强调查监测
加强对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投入与成效的监测,健全调查体系和长效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分等定级
价格评估制度。加强重点区域资源、环境、生态监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数据。(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林草局按职责参与)
(十二)强化技术支撑
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绩效评估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管理等相关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试点,试点成功后全面推广。(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林草局按职责参与)
四、组织实施
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推广,扎实有序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三)强化统筹协调
发挥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的合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工作进展跟踪分析,每年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
会议牵头单位报送情况。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推动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任务落实的业务指导,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强对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十五)加强宣传推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补偿政策宣传解读,通过现场交流和会议研讨等形式,及时宣传取得的成效,推广可复制的经验。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平台优势,传播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补偿,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